聿眼观察丨《东南亚知识产权环境白皮书-文旅篇》(一)

在全球化进程持续加速的当下,东南亚地区凭借其快速增长的经济态势、庞大的人口基数以及优越的地理位置,已然成为全球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重点关注区域。随着创新和知识驱动型经济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组成部分,其保护在东南亚地区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然而,由于东南亚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导致该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错综复杂。企业在东南亚开展业务时,常常面临诸多知识产权挑战。


为了帮助企业深入了解东南亚地区的知识产权环境,有效应对可能面临的挑战,天聿格团队在“第五届长三角文博会”期间,聚焦于文旅产业发展,编制发布了《东南亚知识产权环境白皮书-文旅篇》。为方便研读,白皮书将分部分逐次推送。本期先为大家带来第一部分。


目录

一、 中国文旅产业在东南亚

二、 东南亚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一) 越南

(二) 马来西亚

(三) 新加坡

(四) 泰国

(五) 菲律宾

(六) 印度尼西亚

(七) 文莱

三、 中国文旅产业“走出去”的合规路径



中国文旅产业在东南亚


2024年10月,中国与东盟十国领导人宣布实质性结束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中国与东盟间的合作在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逐步向高质量发展方向推进。中国与东盟互为最大贸易伙伴,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渐行渐近,双方经贸合作从传统领域向新兴领域拓展,开启了数字文化、智慧旅游等新领域合作赛道。事实上,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与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以来,中国与东盟深度合作,文旅行业纷纷“下南洋”。以网络文学、网络影视、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文化出海“新三样”在东南亚市场上高歌猛进,国漫、古风音乐和华服汉服等国潮IP也挺进东盟国家,“讲述中国故事,传播文化自信”。


然而,中国文旅产业在东南亚“淘金”也遇到了种种困境,其中知识产权方面的挑战尤为突出。这与各国的文化背景、法律环境和发展阶段差异息息相关。天聿格律所基于对东南亚法律环境的分析研判,为中国文旅产业走向东南亚提供初步对策支持。


东南亚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越南


1.越南文旅出海现状


作为越南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市场和第二大出口市场,我国与越南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因此,越南是我国文旅行业企业、产品出海的主战场之一。中国影视综艺在越南始终火爆。《甄嬛传》《延禧攻略》《芈月传》等电视剧都曾在越南掀起收视波澜,越南本地的视频平台phimbomtan.net、BiluTV、Zing TV等也都争抢引进中国电视剧。《乘风2023》《青春有你2》《小巨人运动会》等综艺也取得了不俗战绩。网络文学也是内容出海的主力。在Truyện Full、Dtruyen等越南网络小说网站上,畅销榜单前100名几乎全是中国网络小说,涉及武侠修仙和言情类等各种题材。东南亚是国产电竞手游收入最高的海外新兴市场。酷创互动的《叫我官老爷》和沐游网络发行的《皇后吉祥》一上线就在越南市场表现出极强的吸金能力。此外,国漫、古风歌曲等“华流”也逐步占领越南年轻人的电子屏幕。



然而,中国文旅项目在越南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也是严峻的。影视盗播、书籍盗版、游戏盗版等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十分普遍。《延禧攻略》热播时,社交网络就曾爆出中国剧集更新至48集之时,越南网站Zing TV截图显示已更新至57集。越南流媒体电影和足球比赛直播的热门盗版网站每月的访问量至少达到20亿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于近期发布了2024年的《特别301报告》,报告列出了在反盗版执法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不足的国家,越南被列为网络盗版的主要来源。


2.越南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事实上,越南并非知识产权“法外之地”。越南加入了多个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有关议定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等。2019年,我国与越南签署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方的合作由发明专利、工业设计领域扩展至商标和地理标志领域。2022年,越南批准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


作为成文法系国家,与中国近似,越南法律规定主要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有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越南著作权局、越南科学与技术部、越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和越南国家海关总署。与中国实践存在较大差异的是,越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救济多通过行政手段。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在生产厂地、销售市场或者边境地区不同,可分别向工业产权检查部门、经济警察部门、市场管理办公室和海关办公室寻求帮助。2021年,越南设立越南数字版权中心,采取各种技术措施来阻止盗版内容访问。2023年,越南信息与通信部(MIC)宣布将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打击越南的盗版网站。MIC官员同时提醒版权方,可以协同调查人员和律师对侵权方采取“敲门和谈话”行动。随着知识产权纠纷规模的扩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量也在上升。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相关的刑事调查已达220起。2024年6月24日,越南国会审议通过了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重要修正案,批准设立专门受理特定类型案件(包括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审法院,这将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提供巨大便利。


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也在近年进行了较大规模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2023年1月1日生效的越南《知识产权法》(第三修正案)针对著作权及邻接权进行了较多调整,首次定义了作者身份和合作作者身份,首次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署名推定原则,修改并简化著作权及邻接权登记程序及关于重发、修改及终止著作权和邻接权登记证效力的规定,修改和明确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情形)和豁免(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形)的规定,首次规定中间服务提供商对在线侵害著作权及邻接权应承担的责任及受“避风港”规则保护的情形。2023年8月23日,越南又颁布第 65/2023/ND-CP 号法令,修订了有关发明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要条款。


从以上分析可知,中国与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在框架上大致相同,但在具体内容、执法和司法实践上仍有不小差异。例如,在具体规定层面,越南没有驰名商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详细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侵权的法律责任等,而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及其修正案则更注重对权利持有人、版权继承人等主体的保护,并规定了中介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版权和相关权方面的法律责任;在维权手段方面,越南通常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维权目的,民事诉讼在越南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越南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中国文旅企业和产品走进越南时,尤其需要关注越南的政策和法规,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和支持,确保文旅产品出海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马来西亚


1.马来西亚文旅出海现状


作为一个拥有超过3,400万人口、包括约660万华裔人口的中等偏上收入发展中国家,马来西亚对于中国文旅企业来说是一个较有吸引力的海外市场。中文文创产品对于当地20%较为富裕的汉语普通话及闽南语、客家话等方言人口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当地已有成熟的中文电视剧市场,而网络和电子科技的普及为更多文创产品的进口提供了便利,并能进一步满足各类细化市场的需求。过去十年来,马来西亚是最早一批引进《琅琊榜》《芈月传》等中国电视剧和其他文化娱乐节目的国家,并在当地博得好评。爱奇艺等国内企业也已出海至当地,在马来西亚登陆推出网络娱乐平台,为中国文化作品的传播提供了便利。而已被腾讯收购并与WeTV合并了的马来西亚本土流媒体平台iFlix也为当地观众提供了大量中国影视剧的观赏途径。


2.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是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著作权的注册与登记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施与执行监督。对于计划在马来西亚发展的中国文旅企业来说,马来西亚的《1987年著作权法》是最需要注意的当地知识产权法律,与此同时马来西亚还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也是《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各类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签约国。2022年开始在马来西亚实施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对其知识产权政策产生重大影响,为满足协议下的各项义务,包括《2021年版权(修订)法案》等在内的多项法案获得通过并对原版权法作出了重大修订。


依据马来西亚的著作权法,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被分类为文学、音乐、艺术品、影片、录音和广播六种类别。其中中国文旅企业较可能涉足的“影片”是指将一系列视觉图像固定在任何类型的、无论是否透明的材料上,以便能够使用该材料在有或无任何装置的协助下显示为动态画面。而“广播”则是指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视觉图像、声音或其他信息,该等信息能够被公众合法接收,或为了向公众展示而在信息中传输加密信号,而解密手段由广播服务机构向公众提供或经其同意。最后“录音”是指任何能够被听觉感知并能以任何方式再现的声音序列或声音表现的固定物,但不包括与影片连接的音轨。影片、广播和录音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自首次公开发布或完成年份(以较晚者为准)次年起算五十年。



作品的著作权原始属于作者,但在雇佣关系或特定合同关系下产生的作品可被假定或依据合同约定归属雇主或是委托创作该项作品的人。一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多种独家控制权,包括作品的复制、传播、放映、销售、出租。著作权可被作为动产转让、遗嘱处分或依法转让,转让时可仅限于部分权利、部分期限或部分地区。著作权人还可设置许可协议,允许另一方在付费的前提下获得其作品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行使或让他人行使任何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于商业目的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口至马来西亚,以及采取措施规避或删除著作权人所使用的保护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或权利信息声明都构成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所有人可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民事赔偿或禁令等救济。著作权侵权人也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并需承担罚款或监禁等刑事责任。


马来西亚法律并不要求必须进行法律登记才能产生著作权,但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完成“版权自愿通知”,这将有助于在产生争议时主张对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马来西亚版权审裁处等独立专业的法律平台也为受害方提供了提出索赔的渠道。



本文作者














盛炯 律师

执业领域:国际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企业合规

邮箱:shengjiong@tyglobe.com


杨璐婷 律师

执业领域:国际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企业合规

邮箱:aliceyangluting@tyglobe.com


刘曦璟 律师

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企业合规

邮箱:liuxijing@tyglob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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